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
3.6.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下面内容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三)基金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 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一)意向申报;(二)成交申报;(三)固定价格申报;注:该项“以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的实施时刻另行通知。(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
3.6.3 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刻分别为:(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注:该项“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的实施时刻另行通知。(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注:该项“以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的实施时刻另行通知。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情形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确认时刻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
3.6.4 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注:该第二款的实施时刻另行通知。
3.6.5 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路线等。意向申报应当诚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3.6.6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3.6.7 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会员通过交易业务单元向本所交易体系提出成交申报,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下面内容内容:(一)证券代码;(二)证券账号;(三)买卖路线;(四)成交价格;(五)成交数量;(六)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3.6.8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体系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成交结局一经本所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局、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3.6.9 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注:该第一款中“以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的实施时刻另行通知。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路线、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在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间内,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申报时刻结束后,本所根据时刻优先的规则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3.6.10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120%和已成交最高价的孰低值,且不得低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80%和已成交最低价的孰高值。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均价=已成交金额/已成交股数。计算结局按照四舍五入的规则取至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限制价格。注:该第五款的实施时刻另行通知。
3.6.11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其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当通过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业务单元提出申报,并确保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3.6.12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13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交易所网站公布下面内容交易信息:(一)证券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二)单只证券的固定价格申报的成交量、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3.6.14 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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